德州福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德州福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儒科信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422执保442号之一 申请人:德州福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中儒科信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淑梅,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德州福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04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中儒科信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予以查封。因案情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将中儒科信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账户3700161xxxxxx140_1存款20000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高 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