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福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德州福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儒科信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22诉前调1233号 申请人:德州福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河街道办事处三八路东城国际小区1号楼2**13层1304号-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02MA3EQELD5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中儒科信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济北开发***街26号科信达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257232846688。 法定代表人:高淑梅,该公司董事长。 德州福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中儒科信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德州福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中儒科信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资产2000000元予以保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其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德州福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将被申请人中儒科信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德州福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