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422执保442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德州福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中儒科信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淑梅,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关于申请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5日冻结了被申请人中儒科信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2000000.00元,现因案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中儒科信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370016xxxxxx0140_1存款2000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高 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