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0211执5311号
申请执行人:***,女,1952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被执行人:山东省济青高速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济青高速公路济南服务区东侧,组织机构代码:913702112724971005N。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省济青高速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0211民初353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案件款106370.83元、执行费1496.0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法院司法网络查控冻结被执行人单位银行账户。于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二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传票、报告财产令、风险提示等法律文书,限期被执行人到庭履行义务,被执行人于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当庭履行完全部义务107866.83元,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鲁0211民初353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执结。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