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岳泓、某某等人格权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18)内2201执894号申请执行人***,女,1977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乌兰浩特市。申请执行人**,男,2000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乌兰浩特市。申请执行人**,男,2011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乌兰浩特市。申请执行人***,男,1934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乌兰浩特市。被执行人山东省济青高速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济青高速公路68k处。法定代表人***,经理。被执行人国家高速乌兰浩特至新林北段公路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住所地乌兰浩特市陵园路**号。法定代表人***,主任。被执行人***,男,1976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乌兰浩特市。被执行人尹强,男,1976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乌兰浩特市。本院在执行***、岳泓、**、***与山东省济青高速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国家高速乌兰浩特至新林北段公路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尹强人格权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照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2016)内2201民初298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法院执行欠款861919.56元,本院受理执行案件后,依法于2018年2月13日向被执行人山东省济青高速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国家高速乌兰浩特至新林北段公路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尹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未能履行上述义务。本院于2018年8月10日将其纳入限制高消费人员名单。期间,本院多次向银行、房产、车辆、工商及金融机构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网络冻结被执行人所有银行账户。2018年8月10日,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同时要求其在收到上述告知书后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至今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现申请执行人***、岳泓、**、***已受偿金额为627702.78元,未受偿金额为234216.78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二〇一八年八月十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