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青高速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山东省济青高速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国家高速乌兰浩特至新林北段公路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等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内2201执47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11月26日出生,蒙古族,住所地乌兰浩特市。

被执行人山东省济青高速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济青高速公路68K处。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国家高速乌兰浩特至新林北段公路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住所地乌兰浩特市陵园路81号。

法定代表人***,主任。

被执行人***,男,1976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乌兰浩特市。

被执行人尹强,男,1976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乌兰浩特市。

本院在执行***与山东省济青高速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国家高速乌兰浩特至新林北段公路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尹强身体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山东省济青高速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国家高速乌兰浩特至新林北段公路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已给付申请人应赔偿损失,现申请执行人***撤回对***、尹强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内2201执47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0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