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102民初2329-1号
申请人:***,男,1974年1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长安区。
被申请人:正定县天诚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正定县正定镇常山西路44-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正定县天诚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行为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正定县天诚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5万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财产。申请人***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固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正定县天诚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5万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中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