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定县天诚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正定县天诚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郑州昌盛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民辖终28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正定县天诚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正定县城内常山西路。
法定代表人:李新力。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昌盛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中牟县万三路与万洪路交叉口北500米路东。
法定代表人:路云静。
原审第三人:刘全民,男,1966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定州市。
上诉人正定县天诚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2021)豫0122民初233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称,上诉人从未与被上诉人签订过任何约定管辖协议,也没有委托刘全民签订过任何协议及合同,刘全民不是上诉人公司的员工,没有权利代表公司。本案属于建设施工合同纠纷,该合同实际履行地在河北省,应参照不动产纠纷适用专属管辖。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裁定本案由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是租赁合同纠纷,涉案《履带租赁合同》中约定:“有关本合同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合作的精神进行协商解决,若友好协商不能解决可以向郑州市中牟县人民法院提交诉讼。”原审原告郑州昌盛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河南省,上述管辖条款合法、有效,应予适用。综上,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郭丽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