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定县天诚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正定县天诚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102民初2329号
原告:***,男,1974年1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长安区。
被告:正定县天诚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正定县正定镇常山西路44-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正定县天诚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诚水电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8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397元减半收取计3198.5元,保全费22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中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