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定县天诚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正定县天诚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102民初2329号
原告:***,男,1974年1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长安区。
被告:正定县天诚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正定县正定镇常山西路44-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正定县天诚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诚水电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8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397元减半收取计3198.5元,保全费22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中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