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2民终763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7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迁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翠娥,系上诉人妻子,1959年7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址同上,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晏明,河北祝瑞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迁安市通宇公路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迁安市迁徐公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王飞,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志东,男,1982年8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迁安市上庄乡北白庄村***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迁安市交通局道桥开发公司,住所地迁安市钢城东路2456号。
法定代表人:彭卫东,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致民,男,1950年8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迁安市迁安镇长城大路长安小区2号楼431号,该公司法律顾问。
**与迁安市通宇公路建筑有限公司、追加被告迁安市交通局道桥开发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
**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并未要求补缴养老保险,而是请求补偿损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为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无法享受养老待遇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以受理。该规定没有将劳动仲裁程序作为前置程序,一审法院应予以受理。本案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为题的解释(三)》的规定,而不是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为题的解释(一)》的规定。一审法院剥夺了**的诉讼权利,望二审法院予以纠正。
本院认为:上诉人所诉请的未交纳养老保险造成的损失,属于双方基于存在劳动关系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属于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应先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的,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经过劳动仲裁前置程序,依法应不予受理,原审裁定驳回**的起诉并无不妥,**上诉请求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 鑫
审判员 高 颖
审判员 周 丽
二〇一八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李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