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安市人民法院
行政案件判决书
(2020)冀0283行初3号
原告***要求确认被告迁安市交通运输局行政行为违法一案,2020年1月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当日立案后,于2020年1月6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等。因唐山市交通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迁安市路诚道桥工程建筑有限公司、迁安市通宇公路建筑有限公司与本案被诉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院依法通知其作为本案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并于2020年7月23日分别向第三人唐山市交通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迁安市路诚道桥工程建筑有限公司、迁安市通宇公路建筑有限公司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7月22日、2020年8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及委托代理人武惠惠、王晓伟,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李府圳、赵志东,第三人迁安市通宇公路建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林宝双均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唐山市交通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迁安市路诚道桥工程建筑有限公司经本庭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因其实际所有的在其承包地内的铁管机井被强制拆除掩埋遂诉至法院,现迁安市行政审批局的批复、第三人的中标通知书及被告与第三人登记的合同协议书等证据能够证明强制拆除掩埋行为系本案被告委托第三人作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五款之规定,被告迁安市交通运输局为本案适格被告。
对于被诉强制拆除掩埋行为是否合法的问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且不得委托,并应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被告迁安市交通运输局现无证据证明其具备强制拆除掩埋原告***所有的铁管机井行为的职权依据及合法性依据,亦无证据证明其履行了必要程序,故其拆除掩埋原告铁管机井的行政行为违法。被告迁安市交通运输局所称其拆除掩埋系施工单位的行为,其只是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强制拆除掩埋行为的答辩理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原告***要求确认被告迁安市交通运输局拆除掩埋其实际所有的铁管机井的行政行为违法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经庭审质证,原告***及委托代理人对被告迁安市交通运输局提交的证据质证称,因其未提供原件,真实性不认可,对合法性、关联性认可,但是该协议显示是被告委托第三人实施案涉项目进行施工,委托期限明确在2019年6月30日前完工,案涉强制拆除掩埋行为为2019年6月20日,被告委托的公司实施了案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五款规定,应由委托机关承担法律责任,该行为能证明委托行为、期限及受托单位,受托单位不具有承担案涉项目征收、拆迁及拆除的主体资格,案涉强拆行为应由被告承担职责。第三人迁安市通宇公路建筑有限公司对被告迁安市交通运输局提交的证据质证称无异议。被告迁安市交通运输对原告***及委托代理人提交的第1号证据质证称,对承包合同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该份合同中并没有显示该承包地块承包机井,既然是河滩地,按常理来看应该在河边,不存在深层取水的问题;对公示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并不能证明机井属于原告合法所有;对明细表及清单等真实性无异议,但是该份明细表显示铁管机井是266米,对深度原告应该就其合法享有或者使用该机井提供水利部门颁发的地下深层取水证明,否则我方对其合法所有和使用不予认可。对第2号证据中的视频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是视频从始至终不能证明原告的机井是迁安市交通运输局拆除掩埋的,视频中的当事人只是说这是交通局工程,但是拆除行为不能证明是交通局实施的。对第3号证据质证称对真实性无异议,其证明目的中的该项目的建设主体是迁安市交通运输局也无异议,但是我方认为与本案无关,该份证据并不能证明拆除行为是交通局实施,因为该项工程交通局通过政府对外招投标,将案涉工程承包给了本案的第三人,该行为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第三人完成施工任务,交通局给付对应价款,该行为是民事法律关系行为,并不存在行政法意义上的授权或者委托,因此原告应该提供由交通局或者交通局的直接工作人员对其所谓的机井拆除行为的直接证据。对其他证据的质证意见同上。对第4-5号证据的质证意见同上。第三人迁安市通宇公路建筑有限公司对原告***及委托代理人提交的第1号证据质证称同被告的质证意见。对第2-5号证据质证称,因录像是原告自行录制,并且没有明确显示谁在现场实施了违法行为,更没有事后由派出所或相关部门认定的已经实施了违法行为,因此对于该证明我方不予认可。对于政府相关文件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是与本案无关联性,因为不能证实被告作出了违法行为,而第三人作为承包施工工程的承包人之一,是在工程项目没有任何阻碍的情况下进行的施工。
本院对上述证据认证如下,对被告迁安市交通运输局提交的证据,因其客观真实,来源合法,本院予以认定。对原告***及委托代理人提交的第1-5号证据,因其客观真实,来源合法,本院予以认定。
经审理查明,原告***系迁安市迁安镇周官营村人,其在本村河滩承包地内拥有铁管机井一眼。因迁安市工程项目需征占原告的土地,故原告所有的位于被征占土地上的铁管机井被纳入拆迁范围。迁安市工程项目是2019年3月1日经迁安市行政审批局批复的隶属本案被告迁安市交通运输局的建设项目。该建设项目本案被告进行了发包,2019年4月11日,第三人唐山市交通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牵头人)、迁安市路诚道桥工程建筑有限公司(成员)、迁安市通宇公路建筑有限公司(成员)中标,2019年4月16日,被告迁安市交通运输局与第三人唐山市交通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牵头人)、迁安市路诚道桥工程建筑有限公司(成员)、迁安市通宇公路建筑有限公司(成员)签订了合同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3.工程承包范围:本项目全部内容的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EPC)(3)迁安市工程,拟建工程起自杨店子镇北张庄村,终点为迁安镇周官营村,全长约4116米,路面宽度16米,路基宽度17.5米,路面结构采用28cm水泥混凝土+2×18cm水泥稳定碎石+20cm级配碎石结构,建设内容包括涵洞工程、临时工程、交通工程、水土流失防治工程;7.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设计、实施(施工)、竣工及缺陷修复。其中唐山市交通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负责招投标内容规定的设计及设计后续服务工作,迁安市路诚道桥工程建筑有限公司负责招标内容规定公路部分施工、缺陷修复及保修期工作,迁安市通宇公路建筑有限公司负责招投标内容规定市政部分施工、缺陷修复及保修期工作。9.承包人计划开工时间:2019年4月16日……(3)迁安市:施工须在2019年11月30日交工,其中施工图设计于合同签订后15天完成。
2019年6月20日,施工单位在迁安市项目施工时,将原告***在河滩承包地内的铁管机井掩埋。原告***认为被告强制拆除其铁管机井的行为缺乏职权依据及法律依据且程序违法,要求确认被告强制拆除掩埋原告铁管机井的行为违法。
确认被告迁安市交通运输局拆除掩埋原告***铁管机井的行政行为违法。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迁安市交通运输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魏锦萍
人民陪审员 樊 冲
人民陪审员 卜志军
书 记 员 张新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