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滦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223民初24号
原告:****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滦州市滦州镇马庄子村南。
法定代表人:武铁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宝忠,河北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迁安市通宇公路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迁徐公路北侧。
主要负责人:王飞,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江,河北弘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书花,河北弘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迁安市通宇公路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7日立案。原告****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088元,减半收取计5544元,由****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薛荣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