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83民初5513号
原告:**,男,1963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迁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冰英,迁安市新世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迁安市通宇公路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迁安市迁徐公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837434376928。
法定代表人:王飞职务: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迁安市通宇公路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宇公路建筑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国锋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王晓伟
书 记 员 郭 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