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安市通宇公路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迁安市通宇公路建筑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83民初5513号
原告:**,男,1963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迁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冰英,迁安市新世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迁安市通宇公路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迁安市迁徐公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837434376928。
法定代表人:王飞职务: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迁安市通宇公路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宇公路建筑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国锋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王晓伟
书 记 员 郭 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