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83民初1935号
原告:**,男,1963年9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迁安市。
委托代理人:范学合,河北民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迁安市通宇公路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迁安市迁徐公路北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837434376928。
法定代表人:王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林宝双,河北弘丹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迁安市通宇公路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606元,减半收取计1330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刘庆春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高凤艳
书 记 员 张秀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