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83民初1721号
原告:**,男,1963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迁安市。
被告:迁安市通宇公路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迁安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王飞,任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迁安市通宇公路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刘庆春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高凤艳
书 记 员 张秀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