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安市通宇公路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与迁安市通宇公路建筑有限公司、迁安市交通局道桥开发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283民初2608号
原告:**,男,1957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迁安市。
被告:迁安市通宇公路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迁安市迁徐公路北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追加被告:迁安市交通局道桥开发公司,住所地迁安市钢城东路2456号。
法定代表人:***,任经理。
原告**与被告迁安市通宇公路建筑有限公司、追加被告迁安市交通局道桥开发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1986年4月,原告开始到被告处工作。2013年11月23日,被告与原告解除劳动关系。工作期间,被告没有为原告交纳社会保险。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由于被告没有依法为原告交纳社会保险,导致原告达到退休年龄后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损失,诉请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58304元。
本院认为:本案属于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原告应先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退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定力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
(三)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