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423民初2513号
原告:**,男,汉族,1973年8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泽坤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长安区建设北大街228号东海大厦一区28-B5A5(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67033750X6。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盟,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裕华区方文路2号C座22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0771312707B。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河北泽坤园林有限公司、***市******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河北泽坤园林有限公司、***市******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河北泽坤园林有限公司、***市******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640元,减半收取48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