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泽坤园林有限公司

河北泽坤园林有限公司、石家庄市京昆高速公路京石管理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冀0110执1253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泽坤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安区建设北大街228号东海大厦一区28-B5A5(1),组织机构代码9113010067033750X6。
法定代表人:***,职位:经理。
被执行人:石家庄市京昆高速公路京石管理处,住所地鹿泉区大河镇双合京昆(**)高速公路石家庄收费站,组织机构代码792686871。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处长。
本院在执行河北泽坤园林有限公司与石家庄市京昆高速公路京石管理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石家庄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4月10日作出的石裁字(2017)第641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24日作出的(2018)冀01执432号执行裁定书指定我院执行。我院于2018年7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1045557元,利息252502元,仲裁费27586元,迟延履行金18297元,执行费15656元,共计13******8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石家庄市京昆高速公路京石管理处的银行存款13******8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于13******8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