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顺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烟台顺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江苏信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003执保315号
申请人:烟台顺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凤凰台路30号。
法定代表人:孙成蛟,董事长。
被申请人:江苏信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只楚南路1号。
负责人:郑清芸,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信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龙袍镇街道58号。
法定代表人:王继忠,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烟台顺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信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江苏信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信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江苏信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80000元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为本案保全提供担保本院以(2019)鲁1003民初281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江苏信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江苏信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80000元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于2019年5月5日移交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信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江苏信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8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福春
二〇一九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孙洪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