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海鸥福润达家居集成有限公司

山东信博亚卫建材有限公司与青岛海鸥福润达家居集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鲁0303民初11476号之一
原告山东信博亚卫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海鸥福润达家居集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5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双方于2020年8月17日签订《供应合同书》,双方对争议解决约定“……若30日内不能协商解决,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设在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该情形属于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山东信博亚卫建材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