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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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003民初1307号
原告:青岛海鸥***家居集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3MA3MYR2D0B,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龙泉街道办事处烟青一级路28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台州市黄岩正扬模具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37458304394,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新前街道茂丰街1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石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青岛海鸥***家居集成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市黄岩正扬模具有限公司为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于2022年3月29日向本院起诉。审理中,原告于2022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青岛海鸥***家居集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海鸥***家居集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856元,减半收取3042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5428元,由原告青岛海鸥***家居集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二二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