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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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003财保3号
申请人:青岛海鸥***家居集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3MA3MYR2D0B,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龙泉街道办事处烟青一级路28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台州市黄岩正扬模具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37458304394,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新前街道茂丰街1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申请人青岛海鸥***家居集成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8日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台州市黄岩正扬模具有限公司银行(1、开户行: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账号:×××;2、开户行: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账号:×××)账户存款527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2022年4月12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保全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台州市黄岩正扬模具有限公司银行(1、开户行: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账号:×××;2、开户行: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账号:×××)账户存款527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二、被申请人台州市黄岩正扬模具有限公司可依法申请财产保全替换,提供5270000元资金或其他可靠担保,以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马可大
二○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