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14执5102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海鸥***家居集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龙泉街道办事处烟青一级路2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3MA3MYR2D0B。
法定代表人陈定,董事长。
被执行人佳兆业创享域科技(成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光润一路78号佳兆业广场10栋2层2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5MA6CCLTR7E。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申请执行人青岛海鸥***家居集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佳兆业创享域科技(成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川0114民初807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佳兆业创享域科技(成都)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青岛海鸥***家居集成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佳兆业创享域科技(成都)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人书面申请,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川0114民初807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蒋 洪
审判员 黄 勇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