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青岛海鸥某某家居集成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昌达兄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席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307民初31224号
原告:青岛海鸥***家居集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龙泉街道办事处烟青一级路2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3MA3MYR2D0B。
法定代表人: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79年6月20日出生,户籍地址:广州市番禺区市广路祈福新村***2座701房,身份证号码:350623197906206312。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月,女,汉族,1995年7月1日出生,户籍地址:广西兴安县漠川乡长洲村委会江西田下村13号,身份证号码:450325199507012245。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市昌达兄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达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厦村社区市场南巷7号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PTN44J。
法定代表人:彭**。
被告:彭**,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地址:*******,身份证号码:******。
上列当事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深圳市昌达兄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彭**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的诉讼请求:1、被告深圳市昌达兄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返还不当得利款80114.21元;2、被告深圳市昌达兄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3、被告彭**就上述事项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昌达公司未到庭应诉及答辩,亦未提交证据材料。
被告彭**未到庭应诉及答辩,亦未提交证据材料。
本案相关情况
经审理查明,2019年8月3日,原告与被告昌达公司签订《青岛海鸥*****年度安装合同》,约定由昌达公司承揽原告的年度**安装工程。后涉案工程经验收合格。2019年8月8日,昌达公司向原告提交付款申请单(整体**安装费用),申请付款金额为31560元。2009年8月30日,原告向昌达公司支付31560元并开具了增值税发票。2019年9月24日、2019年9月26日,昌达公司分别向原告申请付款13250元、10960元,合计24210元,原告于2019年10月18日向昌达公司支付24210元。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月3日昌达公司分别向原告申请付款3400.11元、16485.68元,合计19885.79元,2020年1月17日,原告向昌达公司支付100000元。原告主张其多支付了80114.21元,遂具状本院并提出上列诉讼请求。
另查,昌达公司系自然人独资企业,被告彭**系昌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上述事实,有《青岛海鸥*****年度安装合同》、付款申请单、支付业务付款回单、发票及当事人的庭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判决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昌达公司之间存在安装合同关系,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原告向被告昌达公司多支付工程款80114.21元,被告昌达公司取得上述款项没有合法依据,原告诉请被告昌达公司返还多支付的工程款80114.21元,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昌达公司系自然人独资企业,被告彭**作为其股东未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原告诉请被告彭**对被告昌达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两被告未出庭应诉及答辩,理应承担消极答辩及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昌达兄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青岛海鸥***家居集成有限公司返还多支付的工程款80114.21元;
二、被告彭**对被告深圳市昌达兄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上述付款义务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 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