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191执756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966号6号楼。
负责人:马骏。
被执行人:成都市桂溪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外东高攀村。
法定代表人:黄迪虎。
被执行人:成都市武侯区桂溪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外东高攀村。
法定代表人:樊增明。
被执行人:樊增明,男,1945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
被执行人:王伟,女,1974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
被执行人:黄迪虎,男,1951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
被执行人:陈怀树,女,1954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
被执行人:黄翼英,女,1979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
被执行人:樊祖强,男,1972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
被执行人:***,女,1977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
被执行人:吴庆彤,男,1974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
被执行人:樊小玲,女,1975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川成蜀证执字第1035号公证债权文书,受理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成都市桂溪建筑工程公司、成都市武侯区桂溪房地产开发公司、樊增明、王伟、黄迪虎、陈怀树、黄翼英、樊祖强、***、吴庆彤、樊小玲公证债权文书一案。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樊增明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青羊区××路××号房屋;
二、查封被执行人王伟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金牛区××大道××号房屋;
三、查封被执行人陈怀树名下所有的车牌号为川A×××××奥迪牌汽车;
四、查封被执行人樊增明名下所有的车牌号为川A×××××古思特牌汽车;
五、查封被执行人王伟名下所有的车牌号码为川A×××××长安奥拓牌汽车、川A×××××奥迪牌汽车、川A×××××总裁系列牌汽车;
六、上述房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如是轮候查封的,查封期限为自本查封转为首查封之日起三年;上述车辆的查封期限为两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何建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八日
执行助理 胡威
书记员 邹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