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判决书
(2016)鲁1091民初1131号
原告威高(山东)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医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委托代理人*保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原、被告签订的《解除合同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解除合同协议书》约定了被告向原告付款12万元的义务。协议书签订后,被告支付了6万元款项,尚欠6万元未付,原告有权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剩余付款义务。被告迟延履行付款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按照每逾期1日加收应付金额5%的违约金,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应付款项的50%的标准支付违约金,过分高于其损失,故本院对于被告关于违约金过高的辩解,予以采纳,将违约金支付标准酌情调整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月12日,原、被告签订合同编号为DLYW20150112-01的《软件购销合同》一份,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医卫数字化医院信息管理HIS系统V1.0”软件1套,工作站点台数100,软件服务清单详见本合同附件。本系统所需的操作系统、数据库、网络设备等由原告根据被告提出的建议自行配置。本系统著作权为被告所有,本系统如发生版本纠纷,其责任全部由被告独自承担。本合同金额包括软件购买、安装、调试、开通使用、操作人员培训、系统维护的各项费用,共计合同总金额15万元,原告于本合同签订5个工作日内向被告支付合同金额的30%,本系统启用3个月内原告支付合同金额的30%,本系统启用9个月内原告支付合同金额的30%,本系统启用24个月时原告支付合同金额的10%。合同签订后,被告依约向原告提供了软件及及相关服务,原告也向被告支付了部分款项9万元。后因软件使用问题,原、被告于2016年1月5日签订《解除合同协议书》一份,约定,原、被告双方于2015年1月12日签订了《软件购销合同》(合同编号***************),现因被告自2015年12月4日后不能提供该软件的使用授权,软件所有功能不能正常使用,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1、原《软件购销合同》自2015年12月22日17:00时解除,自解除之日起,原合同/协议中约定的双方权利义务终止。2、原告未支付的合同金额6万元于本解除合同协议书生效后不予支付。3、原告已支付给被告的合同金额9万元于本解除合同协议书生效后返还原告;由于被告的违约对原告已造成了实际损失,被告需在本解除合同协议书生效后赔偿原告损失3万元。4、在第3条中,被告应付原告的款项12万元需在2016年2月28日前支付到原告指定账户。如到期未付,每逾期1日加收应付金额5%的违约金,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应付款项的50%;如逾期10日未付,原告有权通过法律手段解决。如被告出现破产、倒闭等意外情况无法履行以上约定,则被告法定代表人***个人愿意承担连带责任。协议另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该协议签订后,被告仅向原告支付了6万元款项,尚欠6万元未付。关于被告是否应向原告支付款项,被告辩称被告与深圳坐标公司之间有服务协议,涉案的软件是由深圳坐标公司开发的,深圳坐标公司应提供服务,包括授权升级,被告胁迫原告解除合同。为此,提交项目合作框架协议(复印件)、OEM合作协议(复印件)、微信聊天记录各一份。经质证,原告对上述证据均提出异议,打印的微信聊天记录无法显示对话当事人的身份,即便内容真实,也只能证实被告法定代表人承诺还款,无法证实胁迫的内容。被告与深圳坐标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与本案无关。另被告申请法院到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调取被告与深圳市坐标软件开发有限公司著作权纠纷案件的相关材料,并到原告处调取原告目前还在正常使用涉案软件的证据。因深圳市坐标软件开发有限公司并非本案的直接关系人,故本院对于被告的追加申请不予准许,被告所申请调取的证据并非属于法院民事诉讼调取证据的范围,本院亦不准许。
被告大连医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威高(山东)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款项6万元,并自2016年2月29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3倍计付原告违约金,最高不超过3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25元,由被告大连医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