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凌飞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河北凌飞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林木折断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01民终943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凌飞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高邑县凤凰台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项目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8年8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桥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冀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石家庄市新华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新华路275号。
法定代表人:***,该办公室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蕾,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北凌飞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因林木折断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7)冀0105民初1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树木被刮倒的原因是什么?是否为当日天气的原因,当时的风力有多大?是否属于不可抗力?被上诉人的车辆是否在行驶中?这些问题需查证清楚。被上诉人违法占道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综上所述,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7)冀0105民初14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河北凌飞园林绿化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25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靖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