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成通锻造有限公司

山东成通锻造有限公司与邹城市万达煤机装备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883执2756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成通锻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山东省济南市。
被执行人:邹城市万达煤机装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邹城市。
申请执行人山东成通锻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邹城市万达煤机装备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鲁0883民初221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71841.30元,执行到位标的0元。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主要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亦未按报告财产令的要求向本院报告财产。
2.因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因被执行人未按报告财产令的要求报告财产,违反了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失信决定书,决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本院多次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少量余额的银行存款,本院已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多个银行账户;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现本院已将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告知其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将来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再申请恢复执行。
综上,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朱卫兵
审判员  苗 勇
审判员  刘 霞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高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