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成通锻造有限公司

莱芜市国土资源局、山东成通锻造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鲁1202行审6号
申请人莱芜市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张辉,局长。
委托代理人孙向新,该局高新区分局工作人员。
被申请执行人山东成通锻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华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庞丽丽,该单位工作人员。
申请人莱芜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执行山东成通锻造有限公司土地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
申请人莱芜市国土资源局以被申请执行人山东成通锻造有限公司未经批准,在2015年8月超越批准范围占用321.7平方米城市建设用地建平房和厂区道路,所占位置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非法占地为由,于2016年4月29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和《莱芜市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二条的规定,对山东成通锻造有限公司作出莱国土资(高新)罚字[2016]1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的处罚内容是:1、责令一个月内退还非法占用的321.7平方米土地;2、处罚款4825.50元。
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人莱芜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莱国土资(高新)罚字[2016]1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已于2016年4月29日送达给被申请执行人。山东成通锻造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莱芜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9月12日对被申请执行人进行了催告,山东成通锻造有限公司缴纳了罚款4825.50元,对该处罚决定书规定的其他处罚事项未予履行。
本院认为,莱芜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莱国土资(高新)罚字[2016]1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合法。被申请执行人山东成通锻造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既不起诉又不全部履行,莱芜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人莱芜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莱国土资(高新)罚字[2016]1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的第一项处罚内容依法准予强制执行,由莱芜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韩继萍
审判员  戴建华
审判员  朱文苹
二〇一七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胡海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