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1202执191号
申请执行人:新泰市兴发矿山机械厂,住所地:新泰市果都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谭培三,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成通锻造有限公司(原名称为山东矿机集团莱芜煤机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高新区九龙山路**。
法定代表人:赵华涛,董事长。
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1202民初320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新泰市兴发矿山机械厂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案的执行程序依法准予终结。本案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再次申请执行的,应在本案终结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1202民初3207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魁
代理审判员 吴加庆
代理审判员 许卫博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邵淑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