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成通锻造有限公司

新泰市兴发矿山机械厂、山东成通锻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1202执191号

申请执行人:新泰市兴发矿山机械厂,住所地:新泰市果都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谭培三,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成通锻造有限公司(原名称为山东矿机集团莱芜煤机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高新区九龙山路**。

法定代表人:赵华涛,董事长。

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1202民初320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新泰市兴发矿山机械厂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案的执行程序依法准予终结。本案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再次申请执行的,应在本案终结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1202民初3207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魁

代理审判员  吴加庆

代理审判员  许卫博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邵淑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