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一品传媒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0111执恢309号 申请执行人:***,女,1977年9月26日出生,穿青人,住贵州省开阳县。 被执行人:***,男,1992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小河区。 被执行人:贵州一品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延安中路81号鑫海大厦25楼A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裁。 上列案件当事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请求强制执行本院作出的(2017)黔0111民初2962号民事判决书,履行义务内容为: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11737.03元;二、被告贵州一品传媒有限公司对被告***的前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17元(已减半收取),原告***承担338元,被告***、贵州一品传媒有限公司连带承担1079元。2018年8月31日,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贵州一品传媒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贵州一品传媒有限公司当即支付4万元,之后每月支付1万元直至付清为止。因贵州一品传媒有限公司在支付62000元案款后,未继续按和解协议履行,故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恢复本案执行程序。 在恢复执行过程中,本院再次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股票、基金、投资性保险等有价证券、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车辆、不动产等重大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名下有**达牌贵J×××××号(2018年注册)汽车一辆;贵州一品传媒有限公司名下有东风牌贵A×××××号(2013年注册)、金杯牌贵A×××××号(2014年注册)汽车二辆。***名下车辆因去向不明,本院未能实际控制,目前不能处置。贵州一品传媒有限公司名下车辆因购买时间较长,价值较低,本院认为目前无处置的必要。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列为失信人。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执行情况以及可要求本院出具律师调查令、可要求通过悬赏方式寻找被执行人的财产或下落、可向本院提起刑事自诉等相关权利,申请人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事实未提出异议,对本院将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未提出异议。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的,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黔0111民初29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提出恢复执行的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院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法恢复立案执行。 如对本裁定书有异议,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