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黔0111执异92号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女,1977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开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黔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610858062,特别代理。
被执行人:贵州一品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延安中路81号鑫海大厦25楼A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74年10月5日出生,侗族,住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贵州一品传媒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向本院申请,申请追加贵州一品传媒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被执行人。本院依法受理后,申请人***以和被执行人贵州一品传媒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8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追加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提交的撤回追加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撤回追加申请。
审判长 ***
审判员 郑 娟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李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