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宝胜海洋工程电缆有限公司

217中航宝胜海洋工程电缆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091民初217号
原告:中航**海洋工程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扬州市施桥南路1号。
法定代表人:陈大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海军,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雨晨,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北杨洼251号。
法定代表人:陈建光,董事长。
原告中航**海洋工程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中航**海洋工程电缆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中航**海洋工程电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2148元,由原告中航**海洋工程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柏文栋
审判员  吕士杰
审判员  焦立颖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石 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