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汇海电力器材有限公司

济宁市汇海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临沂市电力电杆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鲁0829执1676号

申请执行人:济宁市汇海电力器材有限公司。

被申请执行人:临沂市电力电杆厂。

申请执行人济宁市汇海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临沂市电力电杆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30日立案执行。根据已生效的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2017)鲁0829民初2162号民事判决书的确认及济宁市汇海电力器材有限公司的申请,被执行人临沂市电力电杆厂支付申请人济宁市汇海电力器材有限公司案款及缴纳执行费,该案执结。其法律文书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2017)鲁0829民初216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执行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予以执行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田 军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继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