渤海石油装备(天津)中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渤海石油装备(天津)中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津0116民初6216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天津市滨海新区港田供热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海滨街道先锋路南侧(大港油田第二矿区管理服务公司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刘炳海,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忠民,天津汇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鹏,天津汇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渤海石油装备(天津)中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大港油田北穿港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王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晓,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慧明,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天津市滨海新区港田供热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渤海石油装备(天津)中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9日作出(2019)津0116民初621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渤海石油装备(天津)中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5681170.14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天津市滨海新区港田供热有限公司提出因该案双方调解审结,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天津市滨海新区港田供热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渤海石油装备(天津)中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5681170.14元冻结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的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卓丹红
人民陪审员  李 刚
人民陪审员  史金伟
二〇二〇年四月一日
书 记 员  王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