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民终1725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东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灵山卫街道办事处胶州湾东路2566号B4栋3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2750437359B。
法定代表人:刘玉涛,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杰,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盼盼,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齐星车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胶州市九龙工业园新东路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MA3CN0H74C。
法定代表人:王冠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山东康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青岛东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青岛齐星车库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2022)鲁0281民初70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青岛东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依法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青岛东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唐明光
审 判 员 安太欣
审 判 员 于水清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赵洪发
书 记 员 杨锌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