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东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沧州连水建筑器材有限公司、青岛东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11民初10503号 原告:沧州连水建筑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青岛东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青岛东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海岸第三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 负责人:***,经理。 原告沧州连水建筑器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东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岛东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海岸第三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5月25日以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沧州连水建筑器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37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闫 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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