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重盟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四川重盟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四川煤气化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川0503执246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四川重盟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三街1599号4栋1**8层8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541383983。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四川煤气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泸州市纳溪区金园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5632921235。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重盟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煤气化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2018)川0503民初2394号民事调解书,由被执行人四川煤气化有限责任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四川重盟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287712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经对被执行人四川煤气化有限责任公司名下11宗工业用地进行了轮候查封,但该不动产暂不便处置。后经本院“五查一控”,被执行人四川煤气化有限责任公司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截止本裁定书作出之日,被执行人已经履行的金额为零元。申请执行人经本院终本约谈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院采取的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法律规定的强制措施期限届满前向本院申请办理强制措施续行(延长期限)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