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冠硕电子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冠硕电子工程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苏1111民催7号
申请人:江***电子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龚十红,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江***电子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10月2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江***电子工程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为30200053265XXXXX,票面金额人民币壹万贰仟伍佰元整,出票人为江苏索普(集团)有限公司,收款人为镇江国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7年8月31日,汇票到期日2018年2月28日,由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江***电子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江***电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赵向阳
审判员  黄 勋
审判员  许 军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马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