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茂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白银市平川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小额信用担保中心、甘肃省京来顺酒店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甘0403执1095号
申请执行人:白银市平川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小额信用担保中心,住址:平川区北门。
法定代表人:段继军,该中心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正营,该中心职工。
被执行人:甘肃省京来顺酒店有限公司,住址:白银市平川区乐雅路。
法定代表人:张学万,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甘肃茂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址:白银市平川区宝积路。
法定代表人:李龙飞,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白银市平川区京来顺酒店有限公司、甘肃茂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白银市平川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小额信用担保中心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甘0403民初252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受理案件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甘肃茂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了956724.18元,并向本院缴纳执行费10822.50元,履行了应当履行的义务。被执行人甘肃省京来顺酒店有限公司仍未履行义务。本院通过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证券、银行、网络资金、工商、车辆、保险等先后进行了两次查控,均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甘肃省京来顺酒店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通过传统调查发现被执行人甘肃省京来顺酒店有限公司的财产均被其他案件处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甘肃省京来顺酒店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张学万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信用惩戒措施。本院将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文录
审判员  吴祥国
审判员  张伟耀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刘文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