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403民初1108号
原告:***,男,1981年11月18日出生,住甘肃省白银市。
被告:甘肃茂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白银市平川区宝积路。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甘肃茂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9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甘肃茂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148元,减半收取3074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万 敏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冯 静
书 记 员 王馨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