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4301民初809号
原告:***,女,1973年11月15日出生,回族,住阿勒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继忠,新疆法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男,1971年1月6日出生,住阿勒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继忠,新疆法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阿勒泰市金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阿勒泰市。
法定代表人:戴云山,该公司经理。
被告:阿勒泰市金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二分公司,住所地阿勒泰市。
法定代表人:王治国,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瑜,新疆欧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阿勒泰市金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阿勒泰市金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二分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20元,减半收取计1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博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彭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