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426民初2299号
原告:涉县通达筑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涉县涉左公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河北恒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河北恒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洁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涉县龙井大街168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原告涉县通达筑路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河北洁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日立案。原告涉县通达筑路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涉县通达筑路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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