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426民初2475号
原告:涉县通达筑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涉县涉左公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郭海洋,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玉明,河北恒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涉县兆隆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涉县龙虎乡北乱石岩村北。
法定代表人:李连海,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焕平,河北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涉县通达筑路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涉县兆隆铸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涉县通达筑路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涉县通达筑路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100.0元,减半收取计2,050.0元,由原告涉县通达筑路有限责任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贾学亮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侯晓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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