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426民初465号
原告:涉县通达筑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涉县涉左公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郭海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峰,河北恒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明,河北恒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洁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涉县龙井大街**。
法定代表人:李书华,该公司经理。
原告涉县通达筑路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河北洁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原告涉县通达筑路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涉县通达筑路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金海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佳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