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县通达筑路有限责任公司

邯郸市恒质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涉县通达筑路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保全案件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426财保776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邯郸市恒质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复兴区防汛路2号。
法定代表人:吴清舟,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涉县通达筑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邯郸市涉县涉左公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郭海洋,公司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邯郸市恒质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涉县通达筑路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7日作出(2022)冀0426财保703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涉县通达筑路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340619.82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解除保全申请人邯郸市恒质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邯郸市恒质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2022)冀0426财保703号民事裁定书中冻结被申请人涉县通达筑路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340619.82元,冻结期限为一年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宝琴
二〇二二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王伟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