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县通达筑路有限责任公司

邯郸市恒质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涉县通达筑路有限责任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426财保703号
申请人:邯郸市恒质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复兴区防汛路2号。
法定代表人:吴清舟,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涉县通达筑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邯郸市涉县涉左公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郭海洋,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邯郸市恒质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冻结被申请人涉县通达筑路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340619.82元。担保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邯郸市恒质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及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涉县通达筑路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340619.82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邯郸市恒质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陈宝琴
二〇二二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王伟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