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湘0703执保652号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杨仲、四川锦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执行人杨仲、四川锦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75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杨仲、四川锦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5万元或对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予以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贾建林
法官助理曹琴
书记员熊泽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