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锦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申请杨仲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终本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湘1022执49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仲、四川锦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24日作出(2020)湘执监48号执行裁定将该案指定本院执行。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确定由被执行人杨仲、四川锦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未付租金及违约金529869.43元,被执行人杨仲、四川锦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7819元。因被执行人杨仲、四川锦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6月2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12台小轿车,本院依法轮候查封。 三、通过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同时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94410元,本案债权尚余450990元(其中包含执行费7699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湘1022执49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杨仲、四川锦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左亚军 审判员  封加军 审判员  魏益红
书记员  宁敏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