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锦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四川锦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湘0703民初2651号
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联公司)与被告四川锦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龙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9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联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锦龙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民生公司与锦龙公司所签的《融资租赁合同(回租)》及相关附件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后中联公司与锦龙公司、民生公司签订《三方补充协议》,约定由中联公司代民生公司收取租赁合同及附件中约定的民生公司应收款项,并明确约定如锦龙公司出现违约情形,民生公司有权将租赁合同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中联公司。合同转让后,民生公司退出租赁合同法律关系,中联公司取得出租人的法律地位。民生公司已全面履行合同约定义务,锦龙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租赁支付表》的要求按期足额支付租金,是引起本案纠纷的原因,应承担本案的民事责任。锦龙公司逾期支付租金,中联公司根据三方补充协议约定取得了《融资租赁合同(回租)》中出租人的权利义务,双方在该合同中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依法认定有效。基于双方的以上约定,在锦龙公司违约且合同期限届满的情况下,中联公司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设备,并可以向锦龙公司收取产生的租金、违约金,设备留购价,因此,对中联公司请求锦龙公司支付截至2019年4月20日止已到期未还租金1212403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的计算方式……”,现合同中约定违约金的计算方法符合法律的规定,且约定应付全部租金总和8%的违约金并无不当,故对中联公司要求锦龙公司支付违约金48792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中联公司在锦龙公司违约之后,为实现债权而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为此而支付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根据合同约定,锦龙公司亦应承担;民生公司与**签订的《连带责任保证合同》,合同约定**就主合同项下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范围包括租金、利息、违约金以及其他债务人应支付的费用,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为有效合同。**应按合同约定对锦龙公司没有按《融资租赁合同》履行义务,给出租人造成的损失在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故对中联公司要求**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锦龙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事后亦未说明正当理由,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锦龙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权利。经本院审查,中联公司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能够证明锦龙公司违约及欠付租金、以及民生公司将该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债权债务全部转移给中联公司、**为锦龙公司所欠债务签订了连带责任担保合同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本院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5月16日,锦龙公司与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产品买卖合同,购买塔式起重机等设备。同日,锦龙公司与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公司)签订了《融资租赁(回租)三方协议》,约定锦龙公司将从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处购买的设备卖给民生公司。由其直接付款给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然后再向锦龙公司提供融资租赁服务。2013年6月9日,民生公司与锦龙公司签订了编号为CNTJ-SF/QZ2013SC00003487的《融资租赁合同》及相关附件,约定如下内容:第二条5.1承租人一经签署合同,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和其他权益将立即转让至出租人。在承租人支付完所有应付款项并由出租人出具结清证明和所有权转移文件前,租赁物件、相关权证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第三条2.1融资租赁租金是指承租人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向出租人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租金包括融资本金和利息,缴纳后,租金不予退还;2.4承租人须为逾期租金支付罚息,罚息率为每日万分之七,从应付租金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止逐日按复利计算;2.6《租赁支付表》由出租人单方盖章即生效……承租人须按《租赁支付表》约定的时间按时足额支付相应款项。第四条1.承租人的违约行为:1.1承租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支付首期款、租金和其他应付款项,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2.6承租人有违约行为,出租人可单方解除本合同,承租人同意出租人按《租赁支付表》中的全部租金本息总和的8%向承租人计收违约金;2.7追索为促使承租人履行本合同条款、条件或规定而发生的全部成本和费用;2.8追索因承租人的违约行为而造成出租人的各种损失。上述合同签订后民生公司按约向锦龙公司交付了租赁设备,锦龙公司进行了签收,但未按照《付款明细表》确定的时间支付租金。截至2020年7月1日,锦龙公司已拖欠中联公司租金1212403元。 另查明,****年**月**日出生公司(甲方)、锦龙公司(丙方)与中联公司(乙方)签订编号为CNTJ-BC/QZ2013SC00003487的《三方补充协议》,协议约定如下:三方同意乙方受甲方委托作为甲丙方融资租赁业务的管理人,负责融资租赁项目的信用审查、资金和租赁物的管理工作。第三条:2、(1)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甲乙丙三方同意由乙方代甲方向丙方收取首期租金、租金、违约金、罚息等租赁合同中约定的甲方应收款项;(5)丙方应按照《租赁支付表》的约定按时足额将每期租金以银行代扣的方式支付至乙方,由乙方转付至甲方指定账户;4、丙方未能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支付首期款、租金和其他应付款项,乙方有权代表出租人进行催收,经乙方催告后丙方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将构成丙方的重大违约行为;第五条:在发生以下情形时,甲方与乙方经协商一致,甲方有权将租赁合同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乙方。甲方权利义务的转让为概括转让,包括合同中争议解决方式的约定。合同转让后,甲方退出租赁合同法律关系,乙方取得出租人法律地位。1.租赁合同下丙方发生“连续三期或累计五期租金逾期”的;2.丙方出现其他重大违反租赁合同约定情形的… 再查明,**与民生公司以合同编号CNTJ-XZ/QZ2013SC00003487的《融资租赁合同》为主合同,签订了编号CNTJ-DB/QZ2013SC00003487的《连带责任保证合同》,合同约定**就主合同项下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保证范围包括租金、利息、违约金以及其它债务人应支付费用。因此,**应当对锦龙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锦龙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支付已到期未还租金1212403元及违约金487920元,合计1700323元; 二、**对锦龙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102元,减半收取1005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元,由锦龙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贾建林
法官助理付勋艳 书记员熊泽颖